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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发布时间:2018-08-24


  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是推动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支撑。当前,自治区正处于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关键阶段,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人才队伍,是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的迫切要求,是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国家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工程为新疆提供重点支持的意见》(中组发〔2011〕2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推动自治区人才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培养高层次、高技能和骨干人才

  第一条 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力量。实施“天山英才工程”,到2020年,培养造就50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文化名家,300名具有区内领先水平,在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有较高造诣的带头人,1000名在各行业领域成绩显著、起骨干作用的优秀人才。实施“天山学者计划”,到2020年,培养引进200名特聘教授、200名讲座教授、200名主讲教授和400名天山学子,构建以天山学者为领军的高层次学术梯队,造就一批重点学科领域的学术精英。实施“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到2020年,培养2000名能够提升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的青年科技创新骨干人才。完善高层次人才培养制度体系,创新培养模式,建立高层次人才研修制度、科研助手制度、师承制度等人才培养制度,推行技术挂职、访问学者、特殊培养等人才培养方式。

  第二条 加快建设高端人才培养平台。人才培养平台是吸纳、集聚和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载体。加快建设一批高端平台,到2015年,建设7个国家级重点学科、3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4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0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0个国家地方联合研究中心和5个院士(专家)工作站。打造一批重点平台,依托区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到2015年,建设70个自治区级重点学科、30个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50个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60个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鼓励和支持区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大型企业来疆设立分支机构。对各类培养平台在硬件投入和科研创新方面给予支持,使其成为支撑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集聚高端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积极培育开发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是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紧紧围绕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大力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到2020年,在特色优势产业、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培养15万名高技能人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办学质量,到2020年,在全疆14个地(州、市)至少各建一所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术学校,享受与同类公办学校相同政策。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到2020年,依托特变电工、金风科技、中泰化学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设50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政策,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完善有突出贡献技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推行首席技师制度。

  第四条 统筹抓好各类骨干人才培养。以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政能力为核心,深入开展大规模党政人才教育培训,每5年将全区各级党政人才轮训一遍。以提升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为主题,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到2020年,累计培训600万人次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以培养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为重点,继续实施“第四批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计划”,到2015年,培养2000名各领域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以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建设为主线,深入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养计划”,到2020年,培养造就一大批生产经营、技术推广、科技致富带头人,实现一户一人一技、一村一组3至5名实用技术带头人、一乡一镇5至8名农民技术指导员。以促进现代文化繁荣发展,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和谐稳定为目标,实施“宣传文化重点人才培养工程”、“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和“政法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全面加强教育培训制度建设,推进教育培训公共服务,创新教育培训内容形式,建设面向各领域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网络体系,着力提升各类骨干人才能力素质。

  第五条 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加快人才培养。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国家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工程为新疆提供重点支持的意见》,与有关部委积极对接,抓好中央支持新疆人才发展重点项目实施工作。依托“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每年为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派3500名专业技术人才到艰苦地区基层工作或服务,为自治区艰苦地区基层培养1000名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扩大大学生到村任职计划、“双语”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来疆服务人员的选派规模和数量。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工程”,每年为自治区重点发展领域的8000名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2000名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提供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依托“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到2020年,为自治区培养5400名农村实用人才和4000名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依托“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每年为自治区培养3000名农村骨干教师,“十二五”期间为自治区培养少数民族本专科人才2.8万人。积极争取有关部委支持,依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以及“文化名家工程”等国家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为自治区培养各类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 发挥援疆省市优势资源促进人才培养。利用援疆省市教育培训和科技、人才优势为受援地培养人才。实施“受援地县、乡、村干部赴援疆省市轮训计划”,力争3年内组织受援地县、乡、村干部到支援省市轮训一遍。实施“选派新疆干部赴支援省市挂职计划”,每两年选派1000人赴支援省市挂职学习。实施“对口援疆青年科技英才培养计划”,用5年时间选派2500名青年科技骨干人才赴内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卫生机构、大中型企业进行6个月至1年的培养。健全和完善援疆干部人才管理服务政策,鼓励援疆干部人才长期留疆工作,发挥援疆干部人才的传帮带作用。

  二、积极吸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第七条 依托产业和资源优势引才。围绕加快构建新疆特色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依托优势产业、重点项目、大型企业和国际国内合作交流项目等,广泛开展招才引智、招商引才和柔性引才活动,吸引各方各类人才投身新疆开发建设。大力引进做强做大特色优势产业所需的石油石化下游精细化工、煤-电一体化、煤-电-化一体化、煤-电-冶一体化、煤-电-硅-太阳能一体化专业的高级人才;积极吸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所需的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纺织品生产、特色农副产品加工、机电、建材等领域急需人才;重点引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新兴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信息、清洁燃料汽车以及安全产业等方面的创新人才;积极引进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急需的现代物流、商贸流通、工业设计、金融服务等领域的紧缺人才;努力吸引发展现代农牧业和推动城镇化进程所需的农牧业科技、城镇规划、景观设计、外经贸和文化旅游、社会管理等领域专业人才。

  第八条 实施一批重点引才项目。充分利用国家实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对新疆的重点支持政策,做好“千人计划”新疆项目的实施工作,争取用3年时间,在中央有关部委支持下,为自治区引进100名青年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实施“自治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程”,到2020年,引进600名带动项目资金、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重点产业、引领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来疆创业。实施“自治区骨干人才万人引进计划”,每年引进1000名,力争到2020年,引进一万名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以及社会管理和基层维稳人才。创新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建立岗位引才制度,围绕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设置“天山学者”和“特聘专家”岗位作为引才的特设岗位,对特设岗位引进人才在工作经费、科研资助、成果推广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多形式柔性引才,引导各类优秀人才通过兼职、合作研究、考察咨询、来疆讲学、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办企业等形式来疆服务。实施“海外智力援疆工程”,发挥引才与引智双重效应。

  第九条 实行特殊灵活的引才政策。制定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对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在户籍转移、安家补助、收入分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保险就医、职称评聘、出入境方面实行特殊灵活政策;引进人才带有重点课题或重大项目的,在科研资助、创业扶持、工作经费、投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重奖;鼓励引进人才通过专利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分配。加快引进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为引进人才提供“全方位、个性化”服务。

  三、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第十条 完善人才流动政策。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提升人才配置服务水平。研究各类人才依法自由流动的管理服务政策,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类人才之间的身份壁垒,突破人才流动中的地区、部门、所有制、身份、城乡等制度性障碍。加强人才政策协调,完善体制内外人才评价、吸引、使用、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及其衔接,实现人才顺畅有序流动。

  第十一条 引导人才向重点开发地区集聚。适应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打造一批特色鲜明、辐射作用强的人才聚集区。围绕以乌昌经济区为中心的天山北坡经济带产业发展,打造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和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聚集区。围绕以库尔勒和阿克苏为中心的天山南坡产业带发展,打造石油石化、煤电煤化、太阳能、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传统特色优势产业人才聚集区。按照区域发展战略布局,打造交通沿线经济带、沿边开放经济带和以大中城市为中心的若干区域人才聚集区。完善人才向重点开发地区流动的政策措施,实施区域人才开发一体化战略,加快区域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区域人才资源共享,推动兵地人才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流动。完善促进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人才发展的政策措施,打牢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稳定发展的人才基础。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计划”,每年选派3000名县以上党政机关干部到乡镇(街道)、村级组织(社区)挂职、任职。健全和完善“4211”工作机制,到2020年,累计选派10000名大中专毕业生和5000名优秀退伍战士充实基层。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艰苦边远地区行动计划”,每年组织300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牧等领域专业技术骨干,赴艰苦边远地区开展为期2至3年的工作服务。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科技特派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选派工作。完善优秀人才下基层选派范围、途径、方式、待遇、评价、保障、激励的政策体系。改善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人才生活福利待遇,注重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职工工资性收入。增加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用)比例。建立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人才定期健康体检和休养制度。进一步完善促进南疆三地州和艰苦边远地区人才发展政策,加大对南疆三地州和艰苦边远地区人才开发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 支持人才到非公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发展。把为非公经济和新社会组织提供人才服务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完善促进非公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人才发展政策,确立其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等方面与国有单位平等地位。抓紧研究人才到非公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创业扶持政策;有计划选派在职公务员到非公经济和新社会组织挂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非公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工作,可一定期限内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在落户、投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进一步落实非公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人才社会保险政策。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到2020年,为自治区非公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培养输送1000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四、鼓励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四条 积极培育创新团队。着力提升创新团队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实力,到2020年,在全区重点扶持100个左右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突出、团队效应显著,在区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创新团队。鼓励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围绕自治区重点发展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参与或承担自治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重点学科建设,在资质条件和经费资助上给予优惠政策。允许创新团队参与成果收益分配,鼓励用人单位对创新团队实行股权、期权激励,从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奖励承担该项目的创新团队。发挥优秀创新团队在科学突破、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区域竞争方面的优势,使其成为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群体、冲击科技前沿的生力军。

  第十五条 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加大对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全区集中建设一批引领科技、集聚产业、培育人才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载体。到2015年,力争建成5个国家级高新区(工业园区)、20个自治区级开发区(工业园区)、5个留学人员创业园;积极引导援疆省(市)国家级高新区和大学科技园,在新疆各类产业聚集园区设立分园、建立研发基地和产业基地;积极培育创新型企业和技术创新联盟,到2015年,培育20家国家级技术创新型企业,200家自治区级技术创新型企业,打造7个重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20个特色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使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成为培养高端人才和科技创新人才、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培育创新创业集群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六条 完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建立高层次人才自主创业扶持制度,鼓励高层次人才创办与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配套的各类企业。对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的自主创业高层次人才,各级政府给予配套资金,用于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和项目产业化。鼓励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及科技中介机构带高水平科研成果来疆创新创业,对符合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创新创业项目,在财政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制定科技人才在职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出台科技人才向企业流动的社会保险续接政策,保障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实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兼职兼薪政策,鼓励高层次创新人才以兼职、服务、技术合作、项目引进等方式创新创业。

  第十七条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联盟和项目联合体,促进技术推广、创业抚育和技术成果的转化。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与区内外高校、科研单位联合申报国家、自治区级重大科技项目,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行业共性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应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鼓励成果转化、成果应用受益单位从成果转化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成果转化应用推动者。

  第十八条 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积极稳妥地开展人才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喀什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立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允许试验区先行先试,实行特殊灵活的人才政策,鼓励和支持试验区在人才选拔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保障和创新创业方面大胆尝试,力争在试验区出台一批人才发展创新政策,实施一批重点人才工程,建立一批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形成一套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努力打造区域人才数量集聚度高、人才智力贡献率大、与产业发展融合度好、人才环境开放度强的人才小高地,为全区人才管理改革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创新人才评价使用机制

  第十九条 健全人才评价体系。完善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注重靠实践和贡献评价人才,坚持在实践和群众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将人才评价作为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大力推行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等相关制度建设,立足自治区实际,加快建设有利于各类人才成长和发展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职称评定办法进行重大改革探索,努力向特殊人才和基层一线人才倾斜,切实增强各类人才干事创业的信心。

  第二十条 完善人才选拔使用政策。把用好本土人才作为关键。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好人好马上一线”,树立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综合素质高能干事的人吃亏、不让长期在一线埋头苦干的人吃亏的用人导向。健全和完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公推公选竞争性选拔人才方式,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组织选拔、市场配置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选拔任用制度。坚持在竞争中识别人才,在实践中选拔人才,把人才放到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任务中,放到重要和关键岗位上培养锻炼,不拘一格使用人才。进一步落实企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人才学术研究自主权,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灵活多样的能岗匹配制度。

  六、完善人才激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健全人才分配激励政策。建立完善充分体现人才和知识实际价值的人才激励分配制度。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在区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推行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业绩贡献相衔接的收入分配办法。健全国有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推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重点向创新创业人才倾斜。在乌昌地区选择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推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建立人才资本产权激励制度,制定知识、技术、资金、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综合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人才需求,完善包括物质奖励、职务职称晋升、科技成果转化后的效益提成或股权激励等多层次的人才激励体系。

  第二十二条 完善人才奖励制度。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力量奖励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奖励机制。设立“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作为自治区功勋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至10名,奖励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设立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突出贡献奖和自治区企业家之星奖,每三年表彰一次,每次各表彰30至50名。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人才奖项,允许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对优秀人才给予多种形式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七、加大人才开发投入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人才开发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将人才开发投入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每年用于人才开发投入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0.5%,并按照1‰的比例逐年递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工程重点项目实施及人才工作业务经费。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开发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允许企事业单位从上年度收益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作为人才培养、引进、激励、保障等方面的专项经费。建立重大规划项目人才投入机制,对自治区重大科研建设工程、技术改造、科研项目,允许按建设资金总额一定比例提取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作为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五条 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人才发展事业。完善人才投入税收政策,综合经费配套、创业支持、分配激励等优惠措施,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投资人才开发,并依法享受相应权益,提高社会各方面对人才开发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社会组织将人才作为资本进行投资、开发和经营,鼓励个人投资发展人才事业,吸引社会资金向人才发展事业集聚。

  八、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健全人才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快自治区人才发展的重大意义,把人才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强区之路,确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坚持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把握好人才工作方向,谋划好人才工作大局,管好人才工作大事,解决好人才工作突出问题。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听取人才工作报告,研究部署人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要普遍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强化责任,推动形成党政班子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抓好人才工作的新局面。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才工作领导和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都要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区、地、县三级党委组织部门都要成立专门的人才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到编制、职责、人员、经费四到位。建立健全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例会制度、人才工作联络员制度、工作责任分解制度、重点工作专项督查制度、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调查研究制度、检查通报制度、信息交流制度以及人才工作监测评估制度,健全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分工协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和督促落实机制,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努力为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坚持以宽广胸怀、民主作风、科学方法发现、培养、团结和用好人才;坚持用事业聚才育才,使各类人才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坚持用法制保障人才,健全人才工作政策法规,形成公正、和谐、包容、平等的人才法制环境。要努力改善人才学习培训、医疗保健、交通居住、子女就学、文化需求等学习生活条件。要依靠全社会文化和精神力量,积极倡导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社会风气,大力表彰、广泛宣传优秀人才先进事迹,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八条 抓好人才工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人才工作职责。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落实人才工作牵头抓总职责,重点抓好战略思想研究、总体规划制定、重要政策统筹、创新工程策划、重点人才培养、重大典型宣传等方面的工作。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管人才工作格局下,按照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完善人才管理运行机制,改进宏观管理,健全市场体系,优化服务环境,重点在人力资源开发、就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部门、农业部门、民政部门是承担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负责,采取有力措施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科技、财政、文化、卫生、经济等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能主动做好人才发展有关工作和本行业系统内的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抓紧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关键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各类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人才方针政策,发挥好培养、吸引、使用人才主体作用。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协调一致做好人才工作,不断开创自治区人才发展新局面。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目标,突出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项目、重点学科、重要科研平台、重点企业的人才需求,重点引进带有项目和科研成果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及团队。

  第三条 引进人才坚持服务发展、高端引领,突出重点、以用为本,优先保障、特事特办原则;建立以政府提供服务为基础,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特设岗位为载体的引才机制,为引进人才提供高效、便捷、全方位及个性化的服务保障。

  第二章 目标任务与引才范围

  第四条 实施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新疆项目,用3年时间,引进100名青年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实施“自治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程”,到2020年,引进600名能够带动项目资金、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重点产业、引领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来疆创新创业。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一)石油天然气工业,煤炭工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现代农牧产品加工业,纺织工业和钢铁、建材、化工、轻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

  (二)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学科、重大科研项目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要科研平台。

  (四)自治区重点扶持的100户优强企业和100户成长性企业。

  (五)政法、宣传、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社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交通、水利、金融和现代农牧业等领域。

  第六条 在引进人才重点领域设置“特聘专家”和“天山学者”岗位,由用人单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及科研创新团队。

  “特聘专家”岗位的主要对象为:掌握核心技术,能够解决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中重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重要岗位任职,具有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及其管理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自主创业能力,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

  “天山学者”岗位的主要对象为: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科研攻关项目,具有突出研究成果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科研团队。

  第七条 “千人计划”新疆项目人选,须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如在国内取得学位的,须在国外连续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协调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公安厅、住建厅、国资委、经信委、外(侨)办、工商局、地税局、海关、工商联、科协等单位领导组成。

  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协调小组负责审定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和人才引进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专项办负责引进人才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掌握单位人才需求,公布供求信息,协调组织招聘,建立人才信息库,办理引进手续,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实施评估、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负责组织申报本部门、本地区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和引进人才计划;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遴选,提出建议名单;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保障措施;组织考核、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引进人才特殊政策的实施落实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负责提供人才需求、推荐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落实相关待遇等引进人才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人选评审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组织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申报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和人才引进计划,由专项办汇总审核,报协调小组审批后向海内外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特设岗位引进的人才,按有关要求向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申报,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遴选,提出建议名单报专项办。

  第十六条 专项办审核确定特设岗位人选,报协调小组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特设岗位聘任(用)合同。

  第十八条 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发放“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十九条 对特殊人才引进,可实行一事一议,由专项办会商有关部门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第五章  扶持政策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因工作需要,担任单位领导或重大科研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需增加单位领导职数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可调整单位领导职数或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申请自治区重点科技项目、科研资助经费的,给予优先支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采取年薪制、期权制、股权制、协议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收入分配形式,实行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依法保护引进人才的知识产权,鼓励其将取得的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支持通过专利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做出突出业绩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引进人才实行低职高聘。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享受当地同等条件人员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引进人才缴纳社会保险金,其配偶尚未就业的,并为其配偶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随迁居住需办理落户的,及时办理落户手续;随迁居住、户籍仍保留在原地的,发给自治区居住证,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已加入外国国籍来疆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第二十八 条引进人才配偶随迁后,由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协调安排工作,尚未安排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给生活补贴。

  第二十九 条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托)由当地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并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对住房保障困难的单位,由自治区和各地建设引进人才专家公寓,作为周转房供引进人才居住。

  第三十一条 “千人计划”新疆项目引进的青年海外创新人才,由国家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50万元,享受100-3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引进的青年海外创业人才,由国家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50万元。引进的青年海外创新人才,须在新疆全职工作3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程”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给予工作启动经费资助。对经费保障困难的单位,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50-100万元的工作启动经费资助。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引进人才的手续办理和待遇落实,各有关部门须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凭协调小组下达的批复和专项办出具的证明,给予及时办理。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专项办每年对设岗单位人才引进、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引进人才实行目标考核管理,考核分为年度(项目周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六条 年度(项目周期)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专项办。考核合格的,继续履行聘任(用)合同,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给“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经专项办审核,报协调小组审批后,解除聘任(用)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期满考核,由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专项办。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引进人才续签聘任(用)合同;考核优秀的,用人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领导联系专家制度。自治区领导每人联系一至两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掌握引进人才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引进人才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每3年召开一次引进人才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突出贡献奖”,对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和引进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引进人才在聘期内无特殊原因,未履行协议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触犯刑律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专项办核实,报协调小组审批后,解除聘任(用)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3年内取消用人单位设置特设岗位资格,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自治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提高引进人才工作的规范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中通过“特聘专家”岗位从疆外(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承办。

  第四条 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决定引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专项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协调小组决定的重要事项,组织引进人才工程的实施,开展引进人才招聘活动和引进人才评选、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的主体,应拓宽引进人才渠道,积极开展引进人才活动,认真做好引进人才的使用、服务和管理等工作,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事业平台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 需求信息发布

  第六条 自治区建立引进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制度,每年组织用人单位上报引进人才需求信息,经专项办审核、协调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也可自行对外发布引进人才需求信息。

  第七条 需求信息的收集。各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引进人才特设岗位(计划),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上报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区直部门。经其初审后,上报专项办。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直接上报专项办。

  特设岗位(计划),须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学历、资历、身份等要求以及提供的薪酬、住房和福利保障等待遇。

  第八条 需求信息的审核。专项办对申报部门(单位)上报的引进人才岗位(计划)提出审核意见,提请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需求信息的发布。专项办根据协调小组的决定意见,以公告形式在相关媒体向海内外公开发布。

  第十条 需求信息发布后,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取消引进人才岗位(计划)或降低相关待遇。

  第三章 申报类别与条件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分为全职引进的创新人才、创业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是指在不改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实际为自治区用人单位使用、承担工作任务的疆外(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科研团队。

  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相关项目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人才签订正式聘任(用)合同书或工作(任务)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柔性引进人才的工作(任务)合同书中,应明确科研和创新任务、项目资金投入和支付方式及每年应在疆内和疆外累计完成的工作量。

  第十三条 申报前,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人选个人身份和与申报专业领域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创新人才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疆。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职业道德和团结合作精神良好,乐于奉献;

  2.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有一定疆外(海外)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地州市所属单位引进的,可放宽到硕士学位。能够解决关键问题、有重大贡献或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特殊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

  3.已在用人单位工作,签订3年以上聘任(用)合同。

  (二)专业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核心技术,能够解决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中重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创新团队;

  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重要岗位任职,具有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及其管理团队;

  3.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承担科研攻关项目,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科研团队;

  4.在国内外能源化工、卫生医疗、环境保护、文化艺术、交通旅游、城市建设、金融管理、司法管理、社会管理和现代农牧业等领域从事科学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创新团队。

  第十五条 创业人才申报条件。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有一定疆外(海外)工作经历;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业能力较强,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内外通行规则;

  (三)领办创办企业满1年且不超过5年,为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占有企业股权30%以上(1家企业只能申报1人)。

  第十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申报条件。

  (一)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二)承担以自治区用人单位为主体或主要承担单位,经国家或自治区立项的重要科研项目或企业技术攻关项目。项目一般应在3年内完成;

  (三)申报时,用人单位已为柔性引进人才及其团队支付了费用。

  第四章申报与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到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区直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直接上报专项办。申报人选需填写《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申报书》,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创新人才: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任(用)合同书;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件复印件;获得的科技奖励、专利技术、论文著作、企业技术发明和工艺流程改造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创业人才: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件复印件;获得的科技奖励、专利技术、论文著作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领办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和公司章程、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柔性引进人才:学历、资历、知名专家身份等证件(证明)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任务)合同书;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合作项目批准文件;用人单位已为柔性引进人才支付的经费证明材料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部门审核。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区直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组织学术(技术)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后,将相关材料上报专项办。

  第十九条 材料初审。专项办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分类整理,依据引进人才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人选名单。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各领域专家等担任。评审采取材料评审与面试评审、分组评议与大会评选相结合,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示。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人选,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对有异议的,由专项办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人选确定。专项办将评审有关情况和通过名单向协调小组报告,经研究同意后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第五章  扶持政策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可受聘担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外国国籍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担任单位领导或重大科技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需增加单位领导职数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可调整单位领导职数或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申请自治区重点科技项目、科研资助经费的,给予优先支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采取年薪制、期权制、股权制、协议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收入分配形式,实行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依法保护引进人才的知识产权,鼓励其将取得的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支持通过专利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可参加各种学术组织、各类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可参加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引进人才做出突出业绩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引进人才实行低职高聘。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享受当地同等条件人员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引进人才缴纳社会保险金,其配偶尚未就业的,并为其配偶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随迁居住需办理落户的,及时办理落户手续;随迁居住、户籍仍保留在原地的,发给自治区居留证,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拥有别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有中国护照的,可按规定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地区或台湾地区通行证和签注。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可由本人及其外国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办理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或多次“F”(访问)签证,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三十二条  引进人才配偶随迁后,由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协调安排工作。尚未安排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给生活补贴。

  第三十三条 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托)由当地教育部门优先安排,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其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学前和高中阶段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外籍子女申请自治区高校留学,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可享受奖学金政策。港澳台侨子女参加教育部组织的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到自治区高校的,可申请港澳台侨学生定额专项补助和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对住房保障困难的单位,由自治区和各地建设引进人才专家公寓,作为周转房供引进人才居住。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当地居民购房政策,按规定购买自住房。未购买自住房的,所在单位应为其提供便于生活、工作的住房或给予相应的租房补贴。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不受收入、财产限制,优先予以解决。可按规定在自治区缴存、使用和转移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给予引进的创新人才、创业人才每人4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柔性引进人才每人给予3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经费为政府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提供配套经费支持,额度不得低于自治区支持经费标准,可将年薪福利、人才培养、安家补助、厂房租赁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等计算在内。

  第三十六条 在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中设立南疆四地州引进人才专项,适当放宽条件,给予名额单列和政策倾斜。

  第六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引进人才及其团队在疆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创新和创业人才的支持经费可用于生活补助,额度控制在30%以内。柔性引进人才的支持经费全部用于工作支出。

  工作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工作启动、团队建设、人才梯队培养、学术技术交流、科研项目申报、专利技术申请、论文著作发表、仪器设备购置、技术研究试验、技术成果推广、团队成员津贴补贴、会议差旅补助、绩效考核奖励、贷款贴息、厂房短期租赁等。

  第三十八条  支持经费由专项办一次性拨付给引进人才申报部门(单位),由其拨付给用人单位。创新人才、柔性引进人才的支持经费,分入选和年度考核合格后两次拨付用人单位。创业人才的支持经费,一次性拨付。

  第三十九条 在支持经费到位后1个月内,用人单位应与引进人才协商制定用款计划,分别报申报部门(单位)、专项办备案。

  第四十条  支持经费的管理期限为3年,用人单位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用人单位于每年11月将支持经费使用情况分别书面报告申报部门(单位)、专项办。

  第四十一条  专项办应加强支持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在管理期内,适时组织会计审计部门采取查对财务帐目、同引进人才谈话问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协调小组报告。凡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行为的单位或不按规定使用的个人,立即终止或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缴全部支持经费。

  第七章  评估考核

  第四十二条 对引进人才实行目标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分为年度(项目周期)考核、期满考核。

  第四十三条 评估考核的内容如下:

  (一)创新人才: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取得研究成果情况;促进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学术(技术)水平和科研团队建设情况。

  (二)创业人才:产品创新和研发投入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人员配备和团队建设情况;生产环境和生产状况情况;市场前景和预测情况。

  (三)柔性引进人才:项目合同完成情况;项目完成时限和执行效果情况;创造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情况;重大创新成果、获奖和专利技术情况;科研团队建设情况。

  第四十四条 评估考核实行百分制,每项内容满分20分。评估考核分值85分以上的为优秀,60-84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年度(项目周期)考核。由申报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用人单位公示,考核有关情况及定等意见上报专项办。专项办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考核合格以上的,发给“特聘专家”证书,继续履行聘任(用)合同;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否则取消资助资格和相关待遇,追缴部分或全部的支持经费。

  第四十六条  期满考核。由专项办会同申报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用人单位公示,并向协调小组报告整个考核情况。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特聘专家”称号,追缴部分或全部的支持经费。

  第八章  数据统计

  第四十七条  建立引进人才数据年度统计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于每年年底将全年引进人才实名信息逐级上报专项办。

  第四十八条  专项办建立引进人才数据库,每年对引进人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加强和改进引进人才工作提供参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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