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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回避规则》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7〕47号

发布时间:2018-08-24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回避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2日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回避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仲裁院主要负责人决定。决定准予的,由仲裁委员会重新调整仲裁庭组成人员、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准予的,继续开庭审理,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仲裁院院长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仲裁员、记录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仲裁院院长决定。 
  第六条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9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回避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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