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内容信息管理 - 上海

报名入口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3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从根本上加强本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群众观念、服务意识、敬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决定在本市全面建立和推行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制度。现将《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新录用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实践中提升能力,增长才干,适应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录用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并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或已在街道、乡镇和基层、执法一线岗位上工作的新录用人员,经公务员招录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参加基层实习锻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实习单位,是指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实习岗位,主要是指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信访接待、住房动迁、注册登记、执法检查、劳动生产、教学科研等一线工作岗位。
    第五条 新录用人员在规定的试用期内到基层单位或岗位锻炼一年。各录用单位可结合实际,分期分批地进行选派。
    第六条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应制定新录用人员基层实习工作方案,包括锻炼对象、实习单位、任务要求、管理办法、时间安排等内容,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实习单位负责新录用人员到基层实习锻炼的接收工作,根据其所在单位的实习要求,落实实习锻炼岗位,加强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八条 实习单位选派党性强、作风正、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带教老师,对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给予指导和帮助,并协助实习单位和录用机关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新录用人员在实习时应服从带教老师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重点增强群众观念和为基层、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群众工作方法,培养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作风,尽心尽职地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条 新录用人员实习期间除完成工作小结外,还要记好一本工作笔记,完成一篇调研报告,撰写一个工作案例,提出一个合理化建议,参与一项实事工作,帮助群众解决一个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负责对新录用人员的实习情况进行考核,由带教老师根据其表现写出评语,实习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并向实习人员所在单位提出培养使用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新录用人员基层实习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具体考核标准为:
    合格:自觉遵守基层单位的规章制度,办事效率较高,能较好地完成组织上交办的各项任务,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较强,实践能力、工作方法能适应工作要求。
    不合格:违反基层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能如期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敬业精神、群众观念、服务意识较差,实践能力、工作方法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新录用人员在基层实习锻炼期满后,应填写《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任职定级和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新录用人员无故不参加基层实习锻炼的,不予任职;经基层实习锻炼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公务员录用。
    第十五条 市、区(县)应建立新录用人员基层实习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负责实习工作的联络与协调,了解掌握实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对全市新录用人员基层实习锻炼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区(县)、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新录用人员的基层实习锻炼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和解决基层实习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基层实习人员的后续管理和跟踪培养工作。
    第十七条 新录用人员在基层实习锻炼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并享受其录用单位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注唯一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