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内容信息管理 - 山东

报名入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2号

发布时间:2018-08-2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农业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农业厅,挂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农业部下放省级农业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全省农业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强化扶持农产品加工业职责。
  3.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农村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参与对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推进全省农业依法行政工作。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省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地方农业标准;负责农业检验检测机构考核有关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八)负责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九)拟订全省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民科技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指导农业教育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负责有关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指导全省国有农垦单位的改革与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民体育工作。
  (十五)指导监督全省农业机械管理(包括农用运输车管理和安全监理)、扶贫开发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参与农业劳模评选和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指导、监督农业行政执法和农业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及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组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提出全省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大宗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负责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拟订农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监管工作;承担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发展规划处(挂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牌子)。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省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对口支援工作;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
  (八)财务处。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等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对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对外合作处。
  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承担农产品进出口的调研和贸易促进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农业方面外资、项目的引进和管理;参与对台湾和港澳地区的农业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业涉外安全保密和农业对外宣传工作;承办农业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十)科技处(挂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民科技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农业教育工作;承担省农业专家顾问团相关工作。
  (十一)种植业管理处(挂农业保险处牌子)。
  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办农作物各类补贴的有关工作;调度和发布农情信息,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参与拟订农业保险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拟订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发展节水农业;依法承担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十二)产业化办公室(挂农垦局牌子)。
  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情况调度与分析;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承担省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工作;指导国有农垦单位的改革与管理;承担农垦项目申报、实施和农垦经济统计汇总工作。
  (十三)生态农业处(挂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省生态农业、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承担有关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农业农村节能减排;组织农业环境监测,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四)扶贫规划处。
  负责拟订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负责协调信贷扶贫开发工作,组织贫困地区扶贫开发龙头企业的认定及有关工作;负责中央彩票公益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扶贫开发政策调研和宣传工作,负责有关扶贫开发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扶贫项目管理处。
  负责拟订贫困村产业发展项目计划;负责贫困村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工作;负责扶贫开发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负责贫困户建档立卡及扶贫开发的统计监测工作。
  (十六)行业社会扶贫处。
  协调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开展行业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全省开展定点扶贫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落实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贫困村互助资金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管;组织、指导贫困劳动力实用技术和转移就业培训及扶贫开发系统、贫困地区基层干部培训。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53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总农艺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
  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截至2019年4月)。过渡期内,省农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
  省农业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关于农药监管。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药质量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登记工作,指导市县农药经营告知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进行审核和管理。省质监局负责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监督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省安监局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工商局负责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四)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农业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在我省脱贫攻坚期间,省农业厅扶贫规划处、扶贫项目管理处、行业社会扶贫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涉及扶贫开发工作的30名行政编制、1名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专职副主任领导职数、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使用。
  (二)管理省畜牧兽医局。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6日印发


关注唯一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