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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4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人事处: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指导事业单位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自2018年起,在制定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时,进一步规范设置招聘岗位条件,坚决遏制事业单位进人方面的不正之风,确保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公开公平公正。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1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现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要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二、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设置为专业不限。
三、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具体可参照当地省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或确定的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考录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也可参照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相应的专业参考目录。
四、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准确、有效。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人员要认真履职,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不得随意放宽招聘岗位条件。实施网上报名的,可在资格复审阶段查看原件。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有义务接受其询问并告知其原因。
五、资格审查工作中,要重视和加强与应聘人员的沟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争议,增强招聘工作公信力。
六、招聘岗位条件一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未经招聘公告核准备案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经同意确需更改的,要提前发布变更或补充公告。
七、从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维护公开招聘制度的严肃性。对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追责,严肃处理。
八、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办法。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局,省级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针对当前公务员制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加快我省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现就我省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录制度。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职位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一律实行考试录用,严格遵循“凡进必考”的原则,凡未按规定擅自录用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予承认。为强化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录工作,今后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录要实行全省统考,要进一步改革考试办法,完善考试内容。各州、地、市,省级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计划统一组织安排考试工作。省级各部门的录用考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合格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分别办理录用手续。各州、地、市及其以下机关的录用考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考试内容,提供试卷,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州、地、市组织实施,并由各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核批复后,由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办理录用手续。根据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人发[2000]130号)精神,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组织实施并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各州、地、市不得自行组织录用考试。
  
  二、要严格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管理。凡是在党政机关、群团机关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档案材料必须完备。对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档案材料不完备的人员,要根据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录用条件的,补办录用手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分流。补办录用手续的对象是近年来省、州、地、市、县、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政府组成人员或副职中的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以及非在职人员;接收的军转干部和考取公务员资格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符合转任、调任规定的人员。补办录用手续必须附相应的证明材料。要严格审批程序,省委所属单位报省委组织部办理录用手续;省政府各部门及参照、依照单位报省人事厅办理录用手续;州、地、市及其以下机关由各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后,由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办理录用手续。补办录用手续的工作必须于2002年6月30日前结束。
  
  三、要做好对非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人员的清理分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凡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具备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资格的人员,都要认真清理并调离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岗位。特别是州、地、市及其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要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契机,对本地区各个部门现有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对已在岗的不符合条件的非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列为机构改革的精简对象,按照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人员分流办法,妥善予以安置。
  
  四、要严格按照规定调入人员。根据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调入的通知》(青人厅字[2000]01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要严禁从企业和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凡不符合转任和调任条件的人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转任和调任手续。中央驻青单位及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务员跨地区、跨行业交流的,一律由省级组织人事部门为其办理交流手续。对州、地、市、县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同级党委任命的担任副科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均应按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转任、调任的有关规定,填写《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转任、调任审批表》并附任职通知书,由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为其办理调任、转任手续。
  
  五、要加强职位管理。省级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后新的“三定”方案和已批复的职位设置方案,及时修订职位说明书,并于2002年6月底前完成职位说明书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要结合人员交流、轮岗等工作,加强职位的动态管理。要严格按职位设置方案配备人员,禁止超规格或变相升格的办法设置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这次机构改革,以新的“三定”方案为依据,切实做好职位设置方案的审核和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实施细则》(青劳人干字[94]475号)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做好职位分类和岗位设置工作,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为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提供依据。要严格按“三定”方案和非领导职务设置规定设置领导和非领导职位,不允许超比例、超职数设置,职位设置方案一经确定,要抓紧做好人员配备和职位说明书的制定工作,并于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职位说明书的编制、审核和备案工作。
  
  六、要切实做好竞争上岗工作。省级各部门今后内部处室凡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除特殊岗位或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以外,原则上都要通过竞争上岗选拔配备。州、地、市、县、乡要抓住机构改革的契机,积极开展竞争上岗工作。要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竞争上岗的组织机构,制定切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操作性较强的竞争上岗办法。州、地、市、县、乡在机构改革中,根据新的“三定”方案,凡各部门内部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除特殊岗位或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外,原则上都要通过竞争上岗选拔配备。要把竞争上岗同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的力度,担任部门领导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在同一职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原则上都应轮岗交流或易地交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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