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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0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加强对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的规范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进一步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

(一)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具体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提早做好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妥善处理工休关系,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二)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积极鼓励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同时,要控制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人员的比例。

(三)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规范发放办法,加强对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管理

(一)区直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不再按月平均标准随工资发放,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对2014年应发的2013年度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剩余部分,在本《通知》下发的下一个月由各部门、各单位一次性支付。

(二)所需经费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三、强化监管,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按照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四部门第31号令),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严格部门、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四、其他

本《通知》下发后,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5号)即行停止执行。

                     

                                                     2014年6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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