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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长春市朝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12
2019年8月19日至20日
现场报名
朝阳区政府人社局451室(朝阳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前进大街1855号)。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019年8月22日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灭火救援实力充足,朝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消防队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1、驾驶员:8人。持有B2及以上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中型车驾驶经验且未出安全责任事故。负责驾驶消防车出动和返回,正确使用警报设备,操作消防车按照前方战斗班长的命令及时供应和停供灭火剂;负责每天对全车车况进行检查,保持规定战备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平时保持车辆卫生清洁。参加训练、考核和灭火战斗。

  2、灭火战斗员:28人。负责学习掌握各类灭火救援作战行动的展开,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和车辆器材装备,参加灭火救援战斗,开展救人、灭火、警戒等各项作战行动,收整、清洗、保养器材装备,提升灭火救援本领和履职能力。参加训练、考核和灭火战斗。

  二、招聘条件

  1、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无违法犯罪及其它不良记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政治思想可靠、热爱消防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服从管理、无不良嗜好;无曾被使用单位开除或辞退等情况,并符合政审要求,有志为消防事业发展作贡献的男性公民。

  (3)年龄为满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驾驶员在40周岁以下)。

  (4)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身高不低于1.65米,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体型匀称,无盲视、无传染性病史、无残疾、无纹身刺青。

  2、优先选拔条件

  (1)退役军人,尤其是消防退役军人;

  (2)2019年应征消防员入职体检、政审均合格而未能选拔者;

  (3)从事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2年以上工作的人员;

  (4)具有新闻写作、体育、电脑操作等特长者;

  (5)担任过健身教练或具有体育运动经验和技术的人员。

  3、不予报名条件

  (1)曾受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2)近五年内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或有被辞退、解聘记录的。

  (4)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社团,政治上有劣迹的。

  (5)身体原因不宜进入应急救援队伍工作的。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发布时间为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6日。在长春市人才招聘网和朝阳区政府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至20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报名地点设在朝阳区政府人社局451室(朝阳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前进大街1855号)。报名者需本人持《朝阳区编制外岗位应聘人员报名表》(在朝阳区人社局网站自行下载填写,粘贴近期红底小2寸免冠照片1张)、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领取面试通知书时间

  2019年8月22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在朝阳区政府人社局451室领取面试通知书。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与报名表同版小2寸免冠照片1张领取面试通知书。

  (四)考试

  考试包括体能考试和面试,总成绩按体能考试、面试成绩分别占50%、50%合成确定,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如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体能考试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五)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六)政审

  由考生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政审材料。

  (七)公示

  体检、政审合格人员名单,在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相关待遇和管理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执勤期间24小时在岗在位,原则上采取每人每月不少于10天的工作制度,遇单位有事需要召回集中执勤或值班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命令听指挥。

  (1)考核合格签订劳动合同后,灭火战斗员实发工资2800元/月、驾驶员实发工资3500元/月,分队长实发工资4000月/月,依法由劳务派遣公司为聘用者缴纳五险,消防队提供食宿、服装。

  (2)在队期间表现优异者可提升为班长、分队长、队长,可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五、报名咨询电话

  朝阳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0431—89617240。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朝阳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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