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抚府办发[2007]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抚州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精神,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把握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范围
总的原则是凡属国有性质的农林渔场均应纳入这次改革范围,包括国有农垦企业、华侨农场、国有林场、监狱劳改农场、国有农渔场(包括良种场、水产场、农科所)等。我市目前共有各类农林场102个,其中农场62个,林场40个。这些国有农场既有市属农渔场,也有县、乡属农林场,涉及农业、农垦、林业、外事侨务、司法等部门。
二、严格落实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全省从2005年开始取消了农业税和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和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全部予以取消。
(二)全面免除农工土地承包费。一是对农场的土地实行“两田制”改革。以农工家庭人口(包括长期移居并落户农场的人员)为基数,按照人均1亩的标准确定并分配(不含退休职工)口粮田,其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以在职农工为基数,按人均4亩的标准分配缴费田(其中:个人2亩、单位2亩),专项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将剩余土地作为农场的经营田,实行招标承包,租赁经营。二是从2006年起,全面免除农工承担的包括类似“乡镇五统筹费”在内的土地承包费。三是按规定将已经收取06、07年口粮田部分的土地承包费退补给农工。
(三)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一是国有农场自办的中小学校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管理,学校资产整体无偿划转,在编教职工符合条件的整体移交。二是国有农场经批准成立的公安派出所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编人员整体移交。三是国有农场兴办的医院和编制内的医务人员实行与农场剥离,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经整合后按乡镇卫生院模式管理。
(四)完善农工社会保障。一是通过分配缴费田缴交养老保险费。按标准分配口粮田后,再按正式农工每人4亩耕地(2亩个人、2亩单位)的标准分配缴费田,二是对尚未参保的农垦企业正式职工(包括已正常退休人员),经社保机构审核,可按现行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是对农林水职工暂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一要和“两田制”相衔接,按标准分配缴费田,作为个人和单位的缴费积累;二要和今后国家出台的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四是对国有农场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助。五是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职工,省财政将全额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五)精简农场机构和人员。一是将场办工商企业重新登记为独立的一级法人,通过股份制改造和租赁、拍卖等办法,推进场办企业改制;将场办非公益性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并实行改制。二是减少管理层次,由原三级或四级管理改为总场、生产大队(分场)两级管理。三是按自愿原则分离“场带村”。
(六)清理规范对农工的收费。一是严格控制和清理面向农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确需保留的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二是生产性经营收费,应按照受益水平和实际支出合理确定,由受益农工自理,但不准搭车收费。三是生产队内公益事业建设投入,可参照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为支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国有农场免除土地承包费、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予以适当补助。对免除土地承包费的补助,直接分配到国有农场;对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补助,下划到当地财政,未完成分离任务的下达到农场;对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下拨到各地社保经办机构。
三、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操作办法和时间要求
按属地管理原则,县(区)管理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县(区)组织实施,市管的农科所、林科所、水产场、农场等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总的时间要求是:11月上旬全面部署实施;12月下旬检查验收,总结评比。
(一)按省定标准做好口粮田、缴费田和经营田的区分工作。现已分配口粮田且在1亩左右的维持现有格局,不足1亩的予以补差,超过的调减,未分配的尽快分配,对长期移居并落户农场的人员也要按标准分配口粮田。同时,给在职职工分配缴费田,原则上每人4亩(个人2亩、单位2亩)。口粮田和缴费田以水田为准,果园、茶园、林地、水面等其他地类可按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折算。对“场带村”的集体耕地,稳定现有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不实行“两田制”。此项工作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免除农工承包口粮田的土地承包费。全免的土地承包费必须是农工承包的口粮田并剔除生产性经营费用后的土地承包费,享受免除土地承包费的人员为本农场职工和长期移民。已经收取06、07年口粮田部分的土地承包费要按规定的标准退补给农工。退补的标准按每亩口粮田不超过120元执行,未收取的不退补,收取标准低于120元的据实退补,超过120元的按120元退补。退补的土地承包费不包括农工自身受益的社保缴费。此项工作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
(三)落实国有农场的社会保险政策。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74号)精神,认真落实国有农场的社会保险各项政策。农垦企业农工分配缴费田后,按每亩每年300元的缴费标准,即个人缴费年600元、单位缴费年600元,4亩缴费田每年共1200元用以承担养老保险缴费。农垦企业因土地分配达不到人均单位2亩缴费田形成的养老保险缴费差额,由财政安排给农场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农工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退回个人和单位缴费田。实行“两田制”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现行政策规定认真核定参保人员资格,核算农场和职工每个缴费年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通知单及时告知农场和参保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有关人员的资格、缴费基数、工龄、待遇审核工作,力争2008年将符合规定的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省财政对2004年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农垦企业参保职工按年1800元的标准,补助给社保经办机构。
(四)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条件尽快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国有农场自办的中小学校、经批准成立的公安派出所和兴办的医院应于2008年底前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管理。对学校的分离,一是采取一次性整体移交;二是2005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并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列入移交范围;三是在编不在岗并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方式,调剂到本地缺编的农场分离学校和其他农村中小学任教;四是挂编、停薪留职、请长假人员以及代课老师、临时借用人员不列入移交范围;五是离退休人员均列入移交范围;六是移交后,移交人员享受学校所在县(区)同类教师同等待遇;七是参照以往政策妥善做好不符合移交条件的未转编民办教师的安置工作。
(五)规范对农工的收费。要严格控制和清理有关部门和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生产经营性收费,生产队内公益事业建设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筹资或筹劳由农工自主选择,不得要求农工既出资又出劳;生产队内农工家庭每个人承担的筹资标准每年不超过30元;农工家庭每个劳动力承担的筹劳标准每年不超过6个标准工日。
(六)积极推进国有农场配套改革。在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同时,创造条件,推进国有农场内部运行机制、精简机构和人员的配套改革。一般总场管理人员参照乡镇行政定编规模,控制在15―35人;生产大队(分场)管理人员参照行政村职数控制在3―5人。分离“场带村”,要尊重大多数村民群众的意愿,可以继续由农场代管,也可以就近并入邻近的行政村或单设行政村;免除“场带村”村民全部承包土地承包费,实现合同内“零负担”;参照农村税费改革对行政村的补助办法,给每个“场带村”相应补助。通过配套改革,进一步调整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强化财务管理、降低管理成本,以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工负担反弹。
四、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要落实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农场书记、场长着力抓的领导责任制。二要调整充实市、县(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业务精通人员充实到市、县(区)综改办,保持一段时间集中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加强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做好农工上访、信访接待工作,化解矛盾,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三要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制度。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部门分工负责制,财政、劳动保障、农业、农垦、林业、教育、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一是各县(区)要开展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有关情况的调查,摸清家底,收集和测算各项基础数据,在此基础上制定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有农场确定免除土地承包费具体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同级综改办和减负办备案。二是由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县(区)、农场和农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农场税费改革的各项基础数据和改革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加强对全市国有农场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和强化人员培训。各级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及时将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告之广大农工群众,做到家喻户晓。对省里印发的《致全省农工朋友的公开信》,发放工作要做到一户不漏。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吃透精神,掌握工作方法,做税费改革的“明白人”。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要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实行农场改革政策监督卡制度,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收费限额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公布农工负担项目、标准和数额,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监督。对严重违反规定,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要按照《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