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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8-23

娄人社发〔2014〕68号 

一、总体原则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部门是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直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由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按管理权限,党群系统的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系统的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二、招聘计划与实施方案的申报、核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核定的岗位职数限额内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市直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向市人社局申报公开招聘计划和公开招聘实施方案;市直党群部门(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向市委组织部申报公开招聘计划和公开招聘实施方案;县市区(含乡镇、办事处)的向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申报公开招聘计划和公开招聘实施方案,经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汇总报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意后,分别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核准后的公开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公开招聘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招聘方案必须在同级党报、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组织、人社信息网上公告,发布公告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截至报名开始日止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笔试成绩、面试入围人员名单、合成成绩、体检入围人员名单及拟聘人员均须在同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社信息网上公示,其中笔试成绩、合成成绩及拟聘人员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硕士、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0周岁。报名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招聘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确定。县市区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市直事业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考试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和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进事业单位以及特殊行业特殊岗位按管理权限经市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可选择适当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主要是以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实际工作能力、操作技能为主,管理岗位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
  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同一职位招聘计划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少于1:3,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则该岗位不开考并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数。对特殊岗位,需降低开考比例的,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准;市直单位申请降低开考比例的,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准。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与面试分值比例在招聘实施方案中明确,笔试考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占笔试总成绩的分值在实施方案中亦须明确,并向社会公告。笔试、面试不得设置加分项目,但国家和省统一政策规定的除外。面试人选按招聘计划和参加面试人员1:2的比例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由到低分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按专业知识的成绩由到低分确定),对达不到该比例而出现1:1的比例参加面试的,须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但其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含60分)不得确定为体检对象。面试评委为7-9人(不设单位评委,一般异地聘请评委)。考生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成绩。
  五、体检和考核
  体检对象以笔试与面试的综合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从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
  体检和考核,市直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的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体检医院由组织体检的部门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如确需变动标准的体检项目须在方案和公告中明确),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核对象,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在报考同一岗位参加了面试的考生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为考核对象,如考核对象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按上述体检递补办法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后递补为考核对象。每个岗位递补总次数不得超过二次。考核的重点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时并对拟聘人员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对象:①受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的;②受过刑事处罚的;③因犯错误曾被工作单位开除公职的;④违反计划生育的;⑤有弄虚作假行为的。⑥因违纪违法被政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论的。⑦有其它不宜聘用情形的。
  六、办理相关手续
  考核合格对象即为拟聘人员,招聘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后,须将拟聘人员名单及相关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有参加应聘考试人员的笔试、面试合成成绩汇总表按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备案后,并在组织、人社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按规定程序报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新聘人员试用期一年(已参加了工作的在职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七、招聘纪律
  1、对不按所需岗位要求和规定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程序进行招聘的,其招聘结果无效并责令清退所招聘人员,对违反招考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解聘并予清退。
  2、公开招聘中凡与报考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须实行回避。
  3、公开招聘中严禁设置歧视性条件和与岗位职责无关的限制性条件以及针对特定对象的“量身定做”条件,坚决杜绝“内部招聘”、“萝卜招聘”和“人情招聘”。
  八、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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