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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4

文件名称:甘肃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甘政发〔2016〕7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甘政发〔2016〕7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6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2014年11月11日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甘政发〔2014〕104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年1月30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7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修订,
2016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一、第十二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省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加快幸福美好新甘肃、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长出国访问和离省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政府工作。
十一、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省审计厅在省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省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八、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省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九、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起草法规规章草案,要坚持从省情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切实解决问题。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重大决策省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或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三、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省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省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七、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二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三十二、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出庭应诉工作,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
三十九、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省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六)听取省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省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省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安排23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省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省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省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十一、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秘书长,部门、单位和市州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副秘书长受副省长委托,可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省长确定,省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省长确定。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参加省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四、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十五、对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四十七、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四十八、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省长签署。
四十九、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如有必要,报省长签发;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会签;省政府和其他省区市或国家部委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省长。
控制减少发文数量。能通过电话、面谈或小范围会议等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不发文件;工作要求涉及个别部门的,省政府办公厅通过《抄告通知》一对一通知,不发普发性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工作纪律
五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省长出差、出访,离开本省休假、学习,按中央要求报备。副省长、秘书长出差、出访,离开本省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省长请假、并书面报告省委。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省政府书面报告。
五十四、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不断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一、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双十条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市县负责同志不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二、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
六十三、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四、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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